台灣的日光節約時及夏令時
日光節約時間的緣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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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節約時(Daylight Saving Time),也叫做夏令時(Summer Time)。其辦法將標準時撥快一小時,分秒不變,恢復時再撥慢一小時。首先提倡者,當推英國。當西元1908年英國議會,曾有日光利用法之議案,是由威廉威雷特(William Willett)所提議的。其理由為:若將時刻改早,則學校工廠機關同樣提早上課上班,而一般人民勢必早睡早起,早睡可節省燈火,早起可呼吸新鮮空氣,而且接觸日光機會較多,足以增進一般國民的健康。可是當時英國學
者多數反對,因而英國國會未通過此議案。
到西元1916年歐戰期間,德國因經濟上關係,首先實行「經濟時」,也就是所謂「日光節約時」,而奧地利、荷蘭、丹麥相繼採用。英國自感驚異,不久亦採用。 我國實行「日光節約時」,始自民國34年(西元1945年),每次起訖日期與名稱略有更動,茲記載於下表以便參考。 其中民國51年至62年期間(西元1962-1973年)停止使用。原因是多數國內專家學者反對這種時制,因為易使時間紀錄上陷於混亂。民國63年(西元1974年)、64年(西元1975年)及68年(西元1979年)由於阿拉伯產油國家,提高油價,引起能源危機。我國政府為節約能源,再度恢復使用日光節約時。民國69年(西元1980年)因民間對於日光節約時反應不佳,再度停止。每年起訖日期及名稱均由政府公布施行。 |
我國應用「日光節約時」歷年起訖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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