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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汉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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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規範漢字表》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組織研制的漢字使用規範,自2001年開始研制,原定名《規範漢字表[1]。該字表整合了《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1955年)、《簡化字總表》(1964年初發表,最後修訂於1986年)、《現代漢語常用字表》(1988年)以及《現代漢語通用字表》(1988年),并根據中國大陸用字現狀加以修補和完善[2][3]。歷八年研制,於2009年8月12日放出征求意见稿[4],於2013年6月5日正式頒佈,成為社会一般應用領域的漢字規範,原有相關字表從即日起停止使用[5]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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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表共收字8105個,其中一級字表(常用字集)3500個,二級字表3000個,三級字表1605個。一、二級字表主要滿足出版印刷、辭書編纂和信息處理等方面的一般用字需要;由姓氏人名、地名、科技術語和中小學教材常見文言文用字構成的三級字表則主要滿足與大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門領域的用字需要。

爲尊重大眾用字習慣,《規範漢字表》恢復了45個主要用於人名地名異體字,例如《璦琿條約》的“珲”字等(吉林省珲春县一直使用這個字作爲縣名)。

研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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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明确提到了国家“推行规范汉字”,但长期以来,“规范汉字”缺乏明確的標準,中国大陆的汉字规范散见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制定的各种字表、文件中,主要有《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简化字总表》(1986年)、《现代汉语常用字表》(1988年)、《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等,這些文件已時間久遠,有不合時宜甚至相互矛盾之處。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4月启动了《规范汉字表》的研制工作。[6]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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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收字8300個,與以前的規範相比主要变化有:

  • 依据《简化字总表》第二表的類推原则,新类推简化265字,提出「有限類推」的概念,且儘量只在構字的第一層類推,對極個別因類推產生的怪異字採取變通處理。
  • 重新收錄6個被《簡化字總表》淘汰的漢字(即以前認爲的繁體字[7])、𬞟)、𫫇)、,以及51個以前認爲的異體字[8]。其主要用於科學領域和姓名
  • 《简化字总表》中的31个简化字未收入(此外只在注釋出現的“”“”“”和“𨓈[註 1]”均未收入)。
  • 調整簡繁對應:「饥(飢)」變「饥(飢饑)
  • 改變簡繁關係:「苎(苧)」由字形分別改簡繁關係(「」和「」兩字皆作正字,各有不同意義
  • 依据《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1965年)笔形变异规则,对《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与规则不一致的44字作字形微调[9],如將“琴”第四筆的橫變爲提。

正式發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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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本與2009年徵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不同:

  • 總字數削減了233字,新增了38字,由8300個減為8105個。
    • 新类推简化字由265個減為226個
    • 恢復在《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的異體字由51個減為45個,对于争议颇大的6个繁体字,最终名义上并未恢复[10](實際上恢復了4個:“”、)、𬞟)、𫫇),但都只限於部分用法;“”“”未予恢复)。字表編者對恢復繁體字的看法是:「如果恢复繁体字,在我国文化普及领域与基础教育领域,会增加学习、辨析、记忆的负担,造成文化教育领域的波动,不利于社会用字的稳定;而且字用合并并非全都不合理。」[11]
    • 《简化字总表》中未收入的简化字由49个減為31个。
  • 原按汉语拼音排列的簡單的《简繁汉字对照表》被按编号排列的《規範字與繁體字、異體字對照表》取代,确定了规范字和繁体字异体字的关系。(兩個版本收錄的繁體字均採用國標新字形。)
    • 徵求意見稿《简繁汉字对照表》中的“本对照表繁体字字形未作规范”一条消失,正式版所收繁体字字形的规范性变得不明晰。
  • 部分註釋文字有調整,例如3640號的「」原有註釋“阪:bǎn,仅用于地名,如‘大阪’。其他意义用‘坂’。”正式版中仍然有3640號「」字,但其註釋轉移到了《規範字與繁體字、異體字對照表》第51個註釋,改為“可用于地名,如‘大阪’。”
  • 原計劃依据《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1965年)笔形变异规则,对《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与规则不一致的44字作字形微调,但正式發布的字表取消了這些調整,決定沿用既定的寫法。[12]
  • 原徵求意見稿說明中曾有“根据国务院1986年‘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此字句於正式版中消失,即字表本身沒有提及字表以外的漢字如何使用[13]。但是《〈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見下文§相關書籍)中提到,無限制的類推「实际上使汉字的总体系统繁化甚至混乱⋯⋯违背了辞书存储汉字的历史真实性原则,拉大了汉字应用的古今差异和两岸差异」,並說明「⋯⋯收录了少数已经被社会所习用,并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类推简化字。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14]

简繁、正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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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徵求意見稿中「伫(佇)」由異體關係改為簡繁關係,但正式版維持異體關係(1955年版《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為「佇[竚伫]」,1989年版為「伫[竚佇]」)
  • 原「鹼[鹻]」「碱[堿]」兩個異體字組合併為「碱[堿鹻鹼]」,不再使用簡化字「」(原被視為「碱」的舊稱)
  • 刪除《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有誤的異體字組「拈[撚]」、「挪[挼捼]」、「趟[䟖]」、「婀[婐]」、「呆[騃]」。由於括號中原被認為是「異體字」的別字在現代漢語通用層面沒有使用價值,因此也不再收入字表。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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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收录一些事实上通用的“旧称”用字,例如“矽肺(=硅肺)”的“”未收,这一问题甚至波及到了所谓“旧称”以外的用法,例如“硫磺(=硫黄)”中的“”未收,但其在“磺胺”“磺酸”等化学中常用词语中必须写作“”,而不能写作“”,《通用规范汉字表》实际上是漏收了这种规范的用法。而且,上述两个“旧称”,事实上比规范名还通用,将其规定为“旧称”本身是有问题的。[註 2][15]
  • 对于一些固定词组只收其中一个字的,另一个却未收入字表。如:“礓礤”不收“”,“薢茩”不收“”,“蔃莍”不收“”,“砢碜”不收“”,“澎汃”不收“”等。
  • 对于一些历史名词也收录很少。如:慈济宫主神吴夲的“夲”不收,嚈哒人的“嚈”不收,僜人的“僜”不收,梐枑的“梐、枑”都不收,佉卢文的“佉”不收等等。
  • 对一些争议很大、一简多繁的字,并未予以恢复,如:“”、“”、“”、“”、“”、“(麵)”等等。
  • 不收社会新兴用字,如“囧”等。教育部认为“囧”等网络用字没有固定意义、可以由其他字代替,故未予以收录[16]
  • 一些粗俗用语的用字未收录,例如“屌丝”的“”(阴茎的俗称)、“”(性交动作),这些用字在现代网络用语,甚至古代经典作品中都经常出现。有学者指出:“《字表》没有承担道德判官的责任义务,没有必要避讳什么,就像医院里不能避讳男科病、妇科病一样的道理。”[15]
  • 对先前的汉字简化中,繁简体类推因故没有统一的情况,例如“毂(轂)”在“车(車)”类推简化之外,还少了一横,《通用规范汉字表》未能将一横加回去,错失了“纠正”的机会。[17]
  •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是否应当类推简化《通用规范汉字表》表外字提出了不同看法:
    • 王宁主编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中主张表外字不类推简化,其本人发表论文解释认为,无限的表外字简化是任意行为,违背了科学性和历史性原则;无限类推会扩大两岸用字差距;字表已覆盖现代汉语语料的99.98%,而未覆盖的必然是生僻字,类推简化反而比原形更难识别,使用价值更低。[18]
    • 有学者认为不类推会导致表内外的字形不一致,加大教学负担。将大型辞书中收录的表外类推字体称为“人造字”缺乏道理,因为无论繁体字还是简化字都是“人造”的。表外字不类推,是变相恢复繁体字,例如《简化字总表》中就有31个字是《通用规范汉字表》未收的简化字[註 3],若按照表外不类推的规则,则这些字都要写成繁体。[19]
    • 有学者指出,类推简化矛盾点在于,一方面,无限类推确实会导致新字数量大增,出现缺失理据的简化字,这些字成为了古今都不会使用的“废字”,也不利于电脑输入;但另一方面,有限类推的范围也难以界定,常用的教材和辞书中都会遇到表外字类推简化问题。而且主观上,使用者也难以记清哪些是表内字,哪些是表外字。[20]
    • 有学者主张,表外一般不类推简化,但具体执行时可以参考《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现代汉语词典》收录的表外简化字应当允许类推。[21]
    • 有学者对《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中的“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的相关表述提出异议。“原有相关字表”具体为何,在文件中并无直接说明,但教育部发布会就《通用规范汉字表》答记者问中提到了一些以前的“汉字规范”,分别为“《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简化字总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22]苏培成教授反对《〈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主张的“有限类推”,尤其反对将《简化字总表》废除的说法,认为“《总表》具体规定了汉字的个体简化和偏旁类推简化的繁简关系,如果废止了《总表》,繁简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5]
    • 实际上,词典出版也并未就此达成一致。例如,新规范出台后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等仍然类推表外字,而《辞海》第6版、《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等则不类推。有学者批评,表外字简化与否的反复无常、自乱章法,导致过去曾被类推简化的汉字地位不明,公众对此无所适从。[15]
  • 有学者统计了《通用规范汉字表》的简化字和繁体字,发现它和其开头的“说明”中宣称的增收226个类推简化字[註 4],以及附件1中声称的“与2546个规范字相对应的2574个繁体字”不符,实际上只新收225个类推简化字和1个非类推简化字,附表1共收2571个繁体字(其中有3个繁体字重复)。多出来的1个“类推简化字”是“”,但该字右边偏旁并不是《简化字总表》第二表中“可作偏旁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註 5],字表本身和大陆的主流辞书也并未将相应的“”列为其繁体或异体字,似乎与将“”归为“简化字”的口径相悖。多出来的3个繁体字是“钟(鍾)”与“锺(鍾)”、“苹(蘋)”与“𬞟(蘋)”、“恶(噁)”与“𫫇(噁)”的重复计算。[23]
  • 大众对字表的规范生疏,日常生活中常以未按新标准修订的字词典为依据,字表的“规范”停留在少数文字工作者中。[17]

Unicode 基本多文种平面外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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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汉字表》内收录了 196 个不在Unicode基本多文种平面(BMP,Basic Multilingual Plane)内的汉字,即不在中日韩统一表意文字基本区及中日韩统一表意文字扩展区A的汉字。

此外有3个字,本为Unicode所没有。在《通用规范汉字表》推出后,于2015年,以“急用汉字”(UNC,Urgently Needed Characters)的名义,增加到Unicode(版本8.0起)的中日韩统一表意文字区段的末段。

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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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汉字表》使用手册
许嘉璐擔任首席 顧問、李行健 主编,人民出版社ISBN 9787010102818
《通用规范汉字表》本身只收录了规范字的字形及其编号,而《〈通用规范汉字表〉使用手册》则按一级、二级和三级字表的顺序,标出了汉字的字音笔画数、所属部首等基本信息,并简明释义,此外,手册还对关系复杂容易用错的字予以提示,指出其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24]
《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 编、王宁 主编,商务印书馆ISBN 9787100100939
全书分总论、分级与收字、简繁关系、正异关系、字形问题、编排形式、字表效力七个方面。介绍了字表研制的意义和必要性、研制的过程、研制的原则、字表的总体特点,字表与原《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的差异,字表对简繁、正异关系的处理,字表遵循的字形标准,字表的注释原则与类型等。[25]
通用规范汉字字典
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 编、王宁 主编,商务印书馆ISBN 9787100059619
副題「一部解读《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字典」

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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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用规范汉字笔顺规范(Stroke Orders of the Commonly Used Standard Chinese Characters):2021 年正式发表的规范文件,编码为 GF 0023-2020,提供了关于《通用规范汉字表》内的汉字笔顺。[26]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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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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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用於南宮适洪适等人名
  2. ^ 相关旧称散见于各个学科的术语标准,而非《通用规范汉字表》。
  3. ^ 分别是:饦(飥)、䥺(釾)、㖞(喎)、谘(諮)、䙌(䙡)、䦅(鐥)、䦆(钁)、㧏(掆)、䦶(䦛)、钶(鈳)、硷(鹼)、䦂(䥇)、鳆(鰒)、䌷(紬)、㳠(澾)、䦷(䦟)、䞍(䝼)、䎬(䎱)、䲡(鰌)、挜(掗)、诶(誒)、谉(讅)、㱮(殨)、鹥(鷖)、䲣(䱷)、挢(撟)、唡(啢)、铓(鋩)、馎(餺)、鲶(鯰)、䜩(讌)。括号中的是现已废除的《简化字总表》中规定的繁体字。这些字的繁体形式,有一些是不够通用而未收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但也有些是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被视作了另一字的”异体字“。例如,“硷(鹼)”和“”本是异体关系,但在之前,“硷(鹼)”被作为“”的“旧称”,二者都是规范写法,《通用规范汉字表》调整了正异关系,将“”作为正体,“”为其异体,而“”则废除,退出使用。“”“”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未收录,但“”“”则分别收录为“绸(綢)”“”的异体。而实际上,这些字未必是全同异体字,又或尽管意思相通,但在古文语境中并不适合直接“改正”,因此存在相关争议。
  4. ^ 原表述为(原文无加粗):【本表对社会上出现的在《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之外的类推简化字进行了严格甄别,仅收录了符合本表收字原则且已在社会语言生活中广泛使用的“𬬭𫖯”等226个简化字。】其所述是否是该学者所理解的“226个类推简化字”值得商榷。但无论如何,该表附件1中并未给出“”的繁体字,从字表的角度说,该字似乎不算是“简化字”。
  5. ^ 例如,“玛瑙”的“”就没有简化,这是因为具有相似部件的“恼(惱)”、“脑(腦)”等都是《简化字总表》第一表中的简化字,不可用作类推。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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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規範漢字和《規範漢字表》 (PDF). 2004 [2010-10-0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12-15). 
  2. ^ 教育部2009年第12次新聞發佈會. 中國語言文字網. 2009-08-12 [2009-08-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25). 
  3. ^ 我國就《通用規範漢字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法院網. 2009-08-13. 
  4. ^ 教育部就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中国政府网_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09-08-12 [2018-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5). 
  5. ^ 國務院關於公佈《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2013-08-19 [2013-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2). 
  6. ^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 编,王宁 主编. 1 总论. 《〈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 商務印書館. ISBN 9787100100939 (中文(中国大陆)). 
  7. ^ “通用字表”新增1300字 原則上不恢復繁體字. 新華網. 2009-08-13 [2009-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11月14日). 
  8. ^ 《規範漢字表》收錄51個異體字 怪名不愁上户口. 鳳凰網. 2009-08-13 [2009-08-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6). 
  9. ^ 国家语委官员称44汉字微调不会影响生活. CCTV.com. 2009-08-20 [2009-08-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9). 
  10. ^ 喆、堃等45个异体字转正. 京华时报. 2013-08-28 [2013-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3). 
  11. ^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 编,王宁 主编. 3.1 《通用规范汉字表》对待繁体字的态度. 《〈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 商務印書館. ISBN 9787100100939 (中文(中国大陆)). 
  12. ^ 解放分析:新編規範字表“減”中有“加”. 解放日报. 2013-08-28 [2013-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17). 
  13. ^ 《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应准许类推简化. 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3-12-14 [2014-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14. ^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 编,王宁 主编. 3.3 《通用规范汉字表》对待类推简化的态度. 《〈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 商務印書館. ISBN 9787100100939 (中文(中国大陆)). 
  15. ^ 15.0 15.1 15.2 15.3 郭小武. 关于《通用规范汉字表》兼容性问题的考察论证. 汉字文化. 2017, (12): 41–61. doi:10.14014/j.cnki.cn11-2597/g2.2017.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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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李志江. 表外字能不能写成繁体字?. 编辑学报. 2022, 34 (01): 104. 
  22. ^ 《通用规范汉字表》答记者问. 教育部. 2013-08-27 [2022-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2). 
  23. ^ 邵霭吉. 《通用规范汉字表》简化字统计与思考. 汉字文化. 2017, (16): 13–17. doi:10.14014/j.cnki.cn11-2597/g2.2017.1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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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通用规范汉字字典》《〈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出版. 中国新闻网. 2013-08-28 [2014-06-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8).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家通用手语方案》和《通用规范汉字笔顺规范》两项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正式实施-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21-03-04].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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