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璧山府发〔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突出时效性和针对性,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调整,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建立与我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底线约束。坚持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
(二)强化空间管控。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管理目标,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三)突出分类准入。聚焦生态环境特征、目标和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差异化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调整情况,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调整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突出系统性保护,保持空间格局基本稳定,部分单元按照优化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整合;重点管控单元突出精细化管理,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单元根据产业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细化;一般管控单元保持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预留空间。
调整后,全区国土空间按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大类划分为21个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10个,面积占比24.9%;重点管控单元10个,面积占比59.1%;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占比16.0%。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我区结合调整后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调整后,全区总体管控要求共21条。
各区级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渝环规〔2024〕2号)和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结果相关规定,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等环境管理中,应用在服务国家和我区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方面,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推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及集聚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的应用,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附件:1.重庆市璧山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2023年)
2.重庆市璧山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3.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管控单元
调整结果表(2023年)
类别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
优先保护单元 |
ZH50012010001 |
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江水库千层岩水厂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1 |
ZH50012010002 |
璧山区河边镇同心水库渝山水资源开发公司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2 | |
ZH50012010003 |
璧山区河边镇盐井河水库渝山水资源开发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3 | |
ZH50012010004 |
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4 | |
ZH50012010005 |
璧山黄岭鹭类县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5 | |
ZH50012010006 |
重庆青龙湖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6 | |
ZH50012010007 |
重庆秀湖国家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7 | |
ZH50012010008 |
璧山区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8 | |
ZH50012010009 |
青龙湖市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9 | |
ZH50012010010 |
璧山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 |
优先保护单元10 | |
重点管控单元 |
ZH50012020001 |
璧山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城区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1 |
ZH50012020002 |
璧山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正兴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2 | |
ZH50012020003 |
璧山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八塘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3 | |
ZH50012020004 |
璧山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七塘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4 | |
ZH50012020005 |
璧山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丁家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5 | |
ZH5001202006 |
璧山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河边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6 | |
ZH5001202007 |
璧山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其他镇域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7 | |
ZH5001202008 |
璧山区重点管控单元—璧南河两河口 |
重点管控单元8 | |
ZH5001202009 |
璧山区重点管控单元—梅江河鱼洞桥 |
重点管控单元9 | |
ZH50012020010 |
璧山区重点管控单元—璧南河何家桥 |
重点管控单元10 | |
一般管控单元 |
ZH50012030001 |
璧山区一般管控单元—璧北河平滩 |
一般管控单元1 |
附件3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管控类别 |
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第一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
第二条 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坚决不予准入。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现有工业项目搬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 | |
第三条 新建、扩建的电镀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璧山高新区电镀集中加工区。 | |
第四条 璧山高新区优先引入与规划主导产业(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大健康)环境相容的工业项目;璧山高新区及工业集聚区严格控制居住地周边工业用地的企业类型,临近居住等敏感用地一侧的工业用地严格限制环境空气影响相对较大的工业项目入驻。 | |
第五条 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布局,引进高耗水工艺、技术、装备的工业项目应充分论证水环境、水资源承载力;璧南河、璧北河及梅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应设置绿化缓冲带。 | |
污染物排放控制 |
第六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对水泥熟料等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满足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级指标要求。全面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逐步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 | |
第八条 推进汽车涂装、印刷包装、金属容器制造、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深度治理,推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名录;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并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第九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流域新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主要指标(COD、BOD5、氨氮、总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其余指标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及以上排放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施出水水质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排放标准。对现有截留制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针对无法彻底雨污分流的老城区,尊重现实合理保留截留制区域,提高截留倍数;对新建的排水管网,全部按照雨污分流模式实施建设。 | |
第十条 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糅制加工业、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执行“等量替代”原则。 | |
污染物排放控制 |
第十一条 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到2025年全区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流域建设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25年全区农村常住人口200户(500人)的人口集居区实现治理设施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 |
第十二条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优化结构施肥,持续开展农药减量控害,推广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畜禽养殖业“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建立生态养殖和种养集合生产模式,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等环节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置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 | |
第十三条 控制交通污染,持续淘汰老旧车辆。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车—油—路”绿色交通体系,制定客运、物流车辆的新(清洁)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充电设施、LNG 加气站等)建设。 | |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持续开展智慧工地建设,推进建成区施工工地喷淋喷雾系统全覆盖。加强道路扬尘控制,严格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璧山高新区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数据信息获取与动态更新机制。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监管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 |
第十六条 开展“两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完善水环境风险应急能力。 | |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和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限制实施涉及“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工业项目。 | |
资源利用效率 |
第十八条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市级总体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十九条 推进“一园一策”、“一企一策”,促进建材、有色金属、电镀、涂装、包装印刷、印染等行业升级改造和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工业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工程。 | |
第二十条 构建汽车电池循环化产业链,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高效协同发展。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低碳交通设施,大力发展低碳交通,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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