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公所 原民「地方通行語」公告了
原住民委員會正式公告,55個鄉(鎮、市、區)公所可推地方通行語。(原民會提供)
〔記者林彥彤/台北報導〕為落實6月14日由總統公布實施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條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原住民委員會今天正式公告,55個鄉(鎮、市、區)公所,未來可依據公告的地方通行語,推動原民語言。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說明,公告地方通行語,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與權利保障,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指標,如原住民族地區,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能讓不熟悉中文的族人,可直接透過自己的族語瞭解政府機關傳達的政策和訊息。
不僅如此,原住民族地區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可增加地方通行語播音;另外行政機關、學校及公共設施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
夷將.拔路兒表示,公告55個鄉(鎮、市、區)公所中,具3種通行語有南投縣仁愛鄉等5個地區,具2種通行語有新竹縣五峰鄉等9個地區,具1種通行語有新北市烏來區等41個地區。
夷將.拔路兒說,可推地方通行語有三要件(具任一要件即可),如該區域人口數最多之族語別、該區域人數達1,000人之族語別、屬原住民族瀕危語言,且該區域為傳統居住地區者,希望藉此確立原民語言的國家語言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