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榕枝、邱雲灶等涉虛報,被判刑
【裁判字號】 99,訴,1109
【裁判日期】 1000816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榕枝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被 告 張來發
張劉慧碧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鈞國律師
被 告 邱雲灶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曾上真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玉萍律師
陳引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18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榕枝、張來發、張劉慧碧共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張榕枝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
期徒刑月又拾伍日,張來發、張劉慧碧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
邱雲灶、曾上真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邱雲灶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月,曾上真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可參考以下報導:
2011-08-19╱工商時報╱第A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