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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榕枝、邱雲灶等涉虛報,被判刑

【裁判字號】 99,訴,1109 【裁判日期】 1000816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榕枝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被   告 張來發       張劉慧碧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鈞國律師 被   告 邱雲灶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曾上真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玉萍律師       陳引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18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榕枝、張來發、張劉慧碧共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張榕枝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 期徒刑月又拾伍日,張來發、張劉慧碧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 邱雲灶、曾上真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邱雲灶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月,曾上真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可參考以下報導: 2011-08-19╱工商時報╱第A17版...

張榕枝林寬照等擅取公費,判還正大3,444萬

【裁判字號】 91,重訴,824 【裁判日期】 1000727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年度重訴字第824號 原   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陳煥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幼林律師       黃千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 被   告 施文婉       林寬照       張榕枝       邱雲灶       李聰明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李傑儀律師 被   告 許伯彥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被   告 陳惠絨       邱明洲       林月霞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浚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寬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零伍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張榕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邱雲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拾壹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聰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佰壹拾玖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伯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施文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寬照負擔百分之三十、被告張榕枝負擔百分之 二十八、被告邱雲灶負擔百分之六、被告李聰明負擔百分之九、 被告許伯彥負擔百分之十二、被告施文婉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 原告負擔。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