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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教授吳賢財,按摩女性判9月

【裁判字號】  106,易,288 【裁判日期】  1061115 【裁判案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賢財 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4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共貳罪,各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係國立東華大學(下稱東華大學)教授,因提供技術 轉移而擔任麗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東公司)東華大 學育成中心顧問職務,於民國105 年5 月間,經由友人介紹 認識3327HV105204(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嗣即推 薦A 女至麗東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工作內容為銷售遠紅外線 床墊等,A 女遂於105 年8 月1 日正式任職,與乙○○同在 花蓮縣○○鄉○○村○○路○段0 號東華大學育成中心2-10 室辦公室上班。詎乙○○見該辦公處所僅有其與A 女二人在 場,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5 年8 月1 日中午某時,要求A 女趴在治療床上,假 藉以精油按推原始點為由,未經A 女之同意,以手從A 女 脖子的領口伸入A 女衣服內,按推A 女身體肩膀、背部, 另又自A 女之背部、腰部、臀部等處按推而下,以舒緩為 由,以手掌揉A 女之身體隱私處臀部1 次,致A 女感覺遭 騷擾。 (二)復於同年8 月4 日17時許,乙○○佯稱了解人體胃部原始 點,藉機按壓A 女腰部等處,未經A 女同意,將A 女之衣 服從背面拉起,在A 女身體隱私處腰部擦精油及按推,復 以女生月經來時易腰痠為由,按推A 女臀部,再從A 女所 穿短袖袖口伸入按摩A 女背部。隨後又要求A 女側躺,並 以女性腋下有乳腺需要...

人貴誠信;無之,東華大學吳校長茂昆當知所進退-

敬覆吳校長103.12.30 公開信 教育部臺人(一)字第0930109007 號函釋(附件1)指出:「為使各大專院校校長專心推 展校務,及基於一人不得佔二個專職原則,各大專院校校長應不得於本校再發給專任教 師聘書。惟為鼓勵校外優秀人才出任校長並充分維護校長工作權益,並考量各校現行實 務運作需要,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各大專院校得權宜按下列措施辦理:校外人士經遴 選獲聘擔任大專校院校長時,學校得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發教師聘書, 保留教職,但不得支領專任教師薪給,俟校長任期屆滿後,各校得以續聘方式聘為本校 教師,俾使校長任期屆滿得以回任教職。」 但是,在吳校長的心靈深處,想必認為教育部的這紙函釋僅適用他校校長,而非中 研院院士所擔任的校長!想必監察院指陳吳校長溢領的調查結果和教育部要追回每年 300 萬溢領的決定都是誤解、都是錯誤、都大大侮辱吳校長的人格!想必吳校長的學長 黃文樞、高中同學蔡裕源(仍任華映獨立董事)、戴達夫(前東午建設董事)都同感委屈、 受誤解! 吳校長這次公開信證明,原來吳校長並不認為「國立東華大學在103 年有三個監察 院糾彈,外加兩個確認行政違法的調查報告」破壞學校的形象,也許在吳校長心目中, 這個紀錄可以讓東華人「與有榮焉」?吳校長的人格,果然比學生在專業空間受教的權 益、比校內系主任/院長/校長遴選制度的民主化、比彈薪審委與獲獎人高度重疊的檢討、 比調查校舍工程/私營建設公司是否利益輸送,更加重要。吳校長公開信的回應一再證 明東華校內果然沒有溝通管道。 吳校長口若懸河,「一聲令下,萬信齊發」的行政霸權,我們基層望塵莫及,只能 以吳校長不甚熟悉的方式-證據-來回應。 壹、吳校長說:「受聘講座教授絕對不是我上任後,所謂以校長職權之便,為自己加薪 自肥的舉措,實為無稽之談。」 一、吳茂昆校長確認當選是100 年10 月4 日,於101 年1 月19 日交接;講座教授是 100 年12 月28 日通過,聘期是自101 年1 月23 日起聘。吳茂昆原不具教師資格, 獲遴選為東華校長後,始配合任期聘為講座教授而取得教師資格。(註1)既為教師, 自有教師應盡之義務。 貳、吳校長自認「擔任校長之後的薪資加給,…我完全處於被動的角色,所謂詐領、溢 領,不但子虛烏有,更是對我人格最大的侮辱。」...

三教師敬覆吳茂昆校長

升等黑箱作業與校園白色恐怖依然一再發生 本質不會因為貼上不同的標籤而改變 。 東華大學有無「白色恐怖」、 「黑箱作業」又豈是掌權者說了算!從吳校長針對全教總 103. 10.16 協助 召開的 記者會 所做的 回應,證明吳校長若非 漠視多數 人的心聲 , 就是默許惡行繼續發生,明顯 與東華校園基層 實況完全 隔 絕, 令人遺憾! 言行作為反映出一個人的格局, 而校長的格局則深深影響學校的未來, 國立 東華大學的前景實在堪憂 。      吳校長既然說:「三位教師的升等及任用案,東華大學一直依照『 相關程序』處理。」強調一切依法行政, 我們現在就逐一檢視。 如果學校辦理升等案依法行政,何以 兩年內會有三個敗訴判決? 王純娟教授的升等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 : 校長並沒有選任 參考名單以外之人為外審委員的權限 。 而黃前校長卻 自行加入兩名外 審委員,實質改變審查結果 。 根據大學法,大學校長綜理校務, 吳校長難道可以不知情?至於程緯華教授被惡意免兼系主任一案, 行政法院 從未肯認其適法性,反而指出東華大學 並無法定理由。 東華 大學既須賠償程教授,如何能以勝訴自居? 黃前校長的免兼行為, 未經合法組織、合法程序, 當時言之鑿鑿的學生面陳、家長檢舉, 如今資料安在? 吳校長當政兩年半,仍然曲意維護違法者, 對轉型正義置若罔聞,又 如何稱為依法行政?      吳校長在意形象,無人不知,如果揭發 校園白色恐怖的醜聞對您是莫 大的污辱 ,那麼,程緯華教授的名譽就不重要了嗎?驟然被 冠上「 學 生和家長檢舉貪污、偽造文書 」 的莫須有罪名,能不誓死捍衛嗎? 如 今真相大白,證明 學校虛構情節、捏造事實,破壞別人的名譽, 竟然還夸夸其談,說自己依法行政 !鄭献勳教授的升等案, 系教評會違法 不通過,他僅僅 向委員詢問審查程序相關問題, 並向主席表達這種處理方式有悖行政程序法與司法院釋字 第 462 解 釋文 意旨;明明是民主法治國家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正當權利, 卻被校 方惡意指為違法,更以「令他感到不舒服」之理由,登載於公文書! 除了書面的警告,前理工學院院長還另以口頭威嚇, 這不是白色恐怖嗎? 王純娟教授第三次升等才通過。程序中, 外審意見已達通過標準,校教評會仍態度...

花7億的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再爆工程糾紛成爛尾樓

(本報訊)東華大學新建三年餘 、 總發包工程款近 7 億 , 早應於 2012 年 7 月完工的人文藝術暨音樂廳新建工程 , 拖延至今 , 日前又發生二度停工糾紛 , 眼見 「 爛尾樓 」 完工之日遙遙無期 , 其中 , 藝術學院師生三年來只能使用非專業教室 , 莫不叫苦連天! 人文 、 藝術學院暨音樂廳新建工程為因應東華與花師併校之 40 億新建校舍工程之一 , 於近四年前黃文樞前校長任內發包施工 , 惟因黃文樞多次變更工程設計 , 發生工程糾紛而停擺近兩年後 , 才於 102 年 3 月在吳茂昆校長任內增加億元工程預算後才又復工 , 並預計今年 9 月完工 , 提供兩學院師生使用 。 不料卻又無故拖延至今 , 且藝術學院連最基礎的土木灌漿工程都未完成 ,  日前更爆主任秘書蔡裕源於正式人事發佈兩天後突遭撤換 , 現又發生工程糾紛 , 對此一拖延兩年 、 二度更換廠商的新建工程 , 再度停工 , 校方竟卻連一個說法都沒有 !! 幾位藝設系的學生早就對不斷寄人籬下 , 遷校三年依舊得使用他院教室而向系上教師表達不滿 , 亦有音樂系學生抱怨 , 眼見大學四年專業學習生涯 , 卻完全沒有專業的音樂學習環境 , 學生的受教權何在?! 此時音樂系系主任蘇秀華又疑因校外兼課太多 , 而突然請辭 。 這整個學院 、 學校有誰顧及學生和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