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教授吳賢財,按摩女性判9月
【裁判字號】 106,易,288 【裁判日期】 1061115 【裁判案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賢財 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4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共貳罪,各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係國立東華大學(下稱東華大學)教授,因提供技術 轉移而擔任麗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東公司)東華大 學育成中心顧問職務,於民國105 年5 月間,經由友人介紹 認識3327HV105204(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嗣即推 薦A 女至麗東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工作內容為銷售遠紅外線 床墊等,A 女遂於105 年8 月1 日正式任職,與乙○○同在 花蓮縣○○鄉○○村○○路○段0 號東華大學育成中心2-10 室辦公室上班。詎乙○○見該辦公處所僅有其與A 女二人在 場,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5 年8 月1 日中午某時,要求A 女趴在治療床上,假 藉以精油按推原始點為由,未經A 女之同意,以手從A 女 脖子的領口伸入A 女衣服內,按推A 女身體肩膀、背部, 另又自A 女之背部、腰部、臀部等處按推而下,以舒緩為 由,以手掌揉A 女之身體隱私處臀部1 次,致A 女感覺遭 騷擾。 (二)復於同年8 月4 日17時許,乙○○佯稱了解人體胃部原始 點,藉機按壓A 女腰部等處,未經A 女同意,將A 女之衣 服從背面拉起,在A 女身體隱私處腰部擦精油及按推,復 以女生月經來時易腰痠為由,按推A 女臀部,再從A 女所 穿短袖袖口伸入按摩A 女背部。隨後又要求A 女側躺,並 以女性腋下有乳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