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經官司,蔡文俊敗訴
【裁判字號】102,訴,1331 【裁判日期】1030516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31號 先位之訴 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榮靈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備位之訴 劉榮靈 原告 被 告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萬伍仟 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佰零肆元自民國一0二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 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佰捌 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